扬州一项目发生事故,2人死亡!项目经理、安全员拒不服从总包管理,移送司法机关!
2023-10-11 20:06 浏览2826 南京保瑞
近期,扬州仪征市发布一起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5日7时30分左右,仪征市新集镇某项目地块17#楼东单元,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2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肆佰陆拾壹万陆仟玖佰肆拾元人民币。
(1)某电梯安装公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采取了无脚手架安装方式,且在未达到拆除脚手架节点的情况下,擅自提前拆除脚手架。
(2)电梯安装工张某飞、张某如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人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的规定。
(3)经专家论证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能够推断,事发电梯井顶部预埋吊环(吊钩)拔出破坏可能是由于存在超载使用,特别是在张某飞发现吊环(吊钩)松动后明知此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仅通过自行实施拉拔实验即认为吊钩承载力符合要求,而继续使用,并于5月3日即安排拆除脚手架,搭建爬揽器平台等作业,且在5月4日、5日持续使用松动的吊环(吊钩)冒险作业。
(1)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电梯安装单位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未执行总承包单位、电梯安装委托单位关于停止施工的要求,直至事故发生,停工要求未得到落实。
(2)安全指导和监控责任未落实,相关涉事单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某电梯安装公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擅自提前拆除脚手架,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行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3)现场安全防范责任未落实,施工井道内未按规定配备并固定安全绳;未设置包括安全网、生命线在内的坠落防护装备;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电梯井道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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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超,某电梯安装公司项目经理。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安全巡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郝某军,某电梯安装公司安全员兼班组长,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持续使用松动的吊钩冒险作业、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